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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卡外借这个词,在买保险的客户中出现的频率实在是太高了。有些客户,在买保险的时候就在纠结,要不要主动告知呢?其实不单客户纠结,保险公司的核保员对投保人医保卡外借这个事情也很纠结。
为什么客户会纠结医保卡外借呢?其实还不就是担心以后理赔的时候,保险公司以客户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吗?最近奶爸在『裁判文书网』看到了一个最新的判例,这是刚刚出来的二审判决书。案号:()京02民终号审理法院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:二审裁判时间:年5月26日
案情简介
投保人周某在年1-2月之间在三家保险公司:新华人寿、太平洋人寿、中国人寿,合计投保重疾险保额万。在三家保险公司处投保重疾险过程中,分别填写了投保告知,周某否认自己有高血压、冠心病、心肌病、中风(脑出血、脑梗塞)、动脉瘤、糖尿病、胰腺炎、慢性支气管炎、哮喘,并签署了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,确认在电子投保书中的所有陈述和告知均完整、真实。在投保过程中,投保人周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健康体检,投保人身体情况基本良好,并且因为身体的少数不良状况相应地增加了保险费(加费承保)。年1月2日至1月10日,医院,被诊断为脑部胆脂瘤。周某提交的《神经外科学》记载,表皮样囊肿亦称胆脂瘤,属于良性肿瘤。
出院后,投保人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,要求新华人寿、太平洋人寿、中国人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万重疾保额。
三家保险公司申请调取医院的就诊记录。医院处方笺,显示从年5月3日到年12月18日期间,周某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、高血压、高脂血症、上呼吸道感染、头痛、脑血管供血不足、肺部感染、脑动脉硬化、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、脑血管造影后脑血管痉挛、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症,并开具了相应的药物。
保险公司认为,周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,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三家保险公司有权不支付赔偿金。
投保人周某诉至法院,要求三家保险公司总共承担万的重疾赔付。
审判情况
最终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周某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,并且周某在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时进行了体检,三家保险公司在认可体检结果的基础上予以承保(加费承保)。
周某在保险期间患病住院治疗,因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,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其支付保险金。
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其在年至年间患有糖尿病、高血压、高脂血症、脑血管供血不足、脑动脉硬化等病症,周某否认患有上述病症,对此解释称系其岳母曾使用医院就诊,保险公司未再提交证据证明周某在投保前因医院就诊过(孤证)。
保险公司关于以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抗辩,没有事实依据,依据不足,法院不予采纳(法院是明察秋毫)。
另投保人周某是否告知新华人寿其同时向其他保险公司(中国人寿、太平洋人寿)投保,并不影响新华人寿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关的赔偿义务。
最后的判决
最终的判决是投保人顺利的拿到了万的重疾理赔金。
在万的重疾赔偿中,投保人投保了3家保险公司,3家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的拒赔,在投保人诉诸法院中,最后的判决都不支持保险公司拒赔,最重要的原因是:“保险公司收集的医保卡外借的证据,仅仅只是一个孤证,没办法形成一个证据链,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患有相关的疾病”。
希望保险公司在拿到充分的证据后,再出具拒赔结论,而不能仅仅凭借一个医保卡外借开药记录就拒赔,这样的拒赔结论,不能说服客户,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!
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,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,特别是是涉及到理赔,可以私信奶爸或在下方留言给奶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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